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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关于公开《成都体育学院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和《成都体育学院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成都体育学院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预算执行,强化大额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决策程序并明确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坚持事前审批、民主决策和集体研究制度。以下大额资金使用应在事前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1、学校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投资、入股、专项补助等资金扶持、资产划拨、资产所有权的转让等,应送校长办公会集体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2、学校对外举债活动,包括向银行、政府、下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借入、借出资金等,应送校长办公会集体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30万元以下的对外单位捐赠、赞助活动,包括庆祝活动捐款、扶贫捐赠等,送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30万元(含)以上的,送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4、因职工工资薪金、奖励福利、社会保障等职工待遇政策调整,新增3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的人员经费支出,送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50万元(含)以上的,送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5、一次性超过50万元以上不足80万元的日常开支、基本建设、日常维修、专项经费使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批量购置体育耗材或其他低值易耗品)等各项事业支出,送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超过80万元(含)的,送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

1、民主讨论。资金使用部门召开班子成员及项目负责人会议,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并填制《部门大额资金使用集体研究记录表》(附件1)。

2、部门申请。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包含资金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的《部门大额资金使用集体研究记录表》,按照资金归口管理原则,书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送学校财务部门。

3、财务审核。学校财务部门结合年度预算、近期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或建议,送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4、集体审议。财务部门定期汇总,并按规定限额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还应提交党委全委会或教代会审议。

5、基本建设等专项项目资金审批流程,还应遵循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前置条件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已按规定程序批准立项并纳入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

2、对外投资活动、对外举债活动、基本建设项目活动、单价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应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重要的还应征求有关校外专家意见,并开展可行性分析评估。

3、基本建设项目,应提供上级立项批文,并符合国家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规定。

4、按规定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项目,应取得有关批复文书。

第六条  大额资金支付报销坚持行政负责人签审制度。

1、资金使用部门行政负责人审签。《部门大额资金使用集体研究记录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学校集体研究决策的会议纪要,应作为财务报销的附件。

2、校领导审签。大额资金支付报销按学校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校领导审签。

第七条  大额资金支付审核。

资金使用部门按《成都体育学院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填写经费报销单,提供完整附件资料,送相关人员审核签字。

学校财务人员对签字完备、资料齐全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应附经济合同协议、集体研究决策资料、原始单据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是否完备,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对发生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复核,杜绝利用虚假票据、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的现象发生。复核无误后,准予办理相关报销、支付手续。

第八条  学校财务、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对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及时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应立即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未使用的资金预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将大额资金使用作为常规审计检查重点,纳入预算绩效评价,并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将大额资金使用所依据的合同文本、会议纪要等审签文件,作为本部门(单位)重要档案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事后评价、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1、事后评价制度。重点评价大额资金使用的前期决策程序、过程执行控制、预算效益和效果、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2、信息报告制度。重点报告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情况、执行情况、使用效果、监督检查等内容。

3、信息公开制度。校内部门(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应按财政年度向本部门全体职工公开;计划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财务信息公开时,应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二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对第一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按规定应报未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的;

(二)因未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支付大额资金的,包括未履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擅自批准的;

(四)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侵吞国有资产的;

(五)对坚持原则、拒绝办理违规大额资金使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依本办法和学校议事规则,制定本部门(单位)大额资金使用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办法,并报计划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成都体育学院支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部门大额资金使用集体研究记录表(表样)

附件2:成都体育学院大额资金审批流程图

 

 

成都体育学院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5〕81号)、《成都体育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为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指运转类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不单独编制。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指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使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指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使用本部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效果以及执行财务制度情况。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为中长期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指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指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和应用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表是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各职能部门、各资金使用部门按各自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五条 绩效目标由校内预算申报部门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和规定的方法程序科学合理编制。

第六条 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主要包括设定预期目标、制订绩效指标和确定绩效指标值。

(一)预期目标主要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

(二)绩效指标是对预期目标的细化和定量、定性描述,主要包括完成指标、效果指标等。

(三)绩效指标值是绩效指标的具体表现,通常用可衡量的标准、数值、比率等来表示,确定指标值时主要依据或参考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绩效标准。

第七条 绩效目标编制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和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二)学校和校内各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期资金投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国家和学校办学及教学质量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上级或学校考核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财务规章制度,财务工作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六)符合学校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八条 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财力约束。绩效目标相关指标设定应与预算安排金额相对应,不得超过预算安排数。

第九条 绩效目标管理表(详见附2-1、附2-2)是所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定样表并定期维护。

第十条 绩效目标编制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政策依据、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及实施方案、政策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从职责履行方面反映产出,从履职效果方面反映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从执行财经政策方面反映财务管理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报程序:申请预算资金的部门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随同本部门预算提交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导预算申报部门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计划财务处会同职能部门审核。绩效目标审核是预算审核的内容之一,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纳入项目库,并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编制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匹配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或者要完成绩效目标,所需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按申报金额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职能部门审核。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申报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计划财务处。

(二)计划财务处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各预算申报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部门。

第十五条 以下项目支出绩效可根据需要委托给第三方审核,第三方机构的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一)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二)需报经教代会、职代会审议的重大民生项目;

(三)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大型维修等工程项目;

(四)单价超过80万元以上的大、精、贵设备购置项目;

(五)对学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学科建设、本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信息化建设等项目;

(六)其他国家和学校规定必须开展预算绩效评审的、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 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采用“绩效目标审核表”(详见附3),采取定性审核和定量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审核。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十七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参考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工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十八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计划财务处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条 校内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计划财务处和各职能部门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部门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4),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部门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基础。

(三)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计划财务处在资金使用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学校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以及年度财务工作考核的主要因素,并由计划财务处对考核优秀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部门的考评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财务信息公开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及其评价结果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附2:绩效目标管理样表

附3:绩效目标审核样表

附4:支出绩效自评表(样表)

 附5: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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