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根据上级批复预算,批准校内各部门年度预算;改变或撤销学校制定的与国家和省政策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规定和做法。
第十条 学校院长办公会负责审查学校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大额预算调整方案,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预算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十一条 院长负责签署年度预算草案、校内部门预算,组织预算执行,决定学校预备费的动用;负责签署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对学校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分管财务的院领导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工作,协助院长组织预算执行、管理预备费、开展预算绩效考核、审核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审定年度结转资金预算,并向院长负责;定期向院长、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汇报学校及院内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预算管理办法、预算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负责下达校内部门预算指标并监督部门预算执行,开展校内预算执行考核;起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编制决算草案,定期向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并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确保预算执行效果。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门根据上级管理规定部署预算编制草案具体事项。计划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年度预算编制方案,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审核、汇总校内各部门收支预算,编制、上报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考评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一)学校预算编制应符合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科学化与精细化相结合、保障运行与绩效优先相结合的原则。
(二)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收入或者支出预算的,应在上报党委常委会之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参考以前年度收入情况、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部门创收情况编制,应积极稳妥、留有余地,并确保收入预算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
学校全部收入应纳入预算,应编尽编,不得隐瞒、少列。未纳入预算的超收收入,预算执行中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分别由计划财务部门和组织收入的相关部门编制。科研课题收入预算由科研管理部门编制。后勤服务及经营性收入预算由后勤及资产管理部门编制。短期培训班收入预算由承办培训任务的部门编制。代办赛事、代办培训、代办会议及其他委托承办业务收入(或捐赠收入)预算,由承办部门(或接受捐赠部门)编制。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编制财政拨款收入、教育收费收入预算,审核、汇总各部门收入预算,并对非财政拨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财政拨款收入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应当保证重点、压缩一般,贯彻勤俭节约、绩效优先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一般运行经费支出。在编制方法上采用零基预算、定员定额管理,并符合绩效目标管理规定。
计划财务部门应合理制定生均补助定额标准,有效控制生均预算成本,确保预算分配办法、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透明,确保学校财务中长期可持续性。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运转类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人员经费预算包括在编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改革性补助,离退休人员费用,经人事部门批准的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人员经费支出计划,由人事部门根据上年支出水平、工资政策及人员变化情况编制。
人员经费预算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标准,不得超标准或违规编制,也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缺口。
第二十一条 运转类基本支出预算指为保障学校教学、训练、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所必须的商品服务支出计划,包括办公费、印刷费、电话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零星维修(护)费等支出,不包含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应纳入项目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
(一)各系(部)业务运行经费预算按在册学生生均定额标准编制,学生人数以本年9月底教务部门核定的在册学生人数为计算基数;其他部门业务运行经费预算按在岗职工人均定额标准编制,在岗职工人数以本年9月底人事部门核准的职工人数为计算基数。
(二)校内按项目管理的运转类基本支出预算,按项目定额、或生均定额、或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标准、或法定比例,本着节约原则编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专项支出计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分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和补助标准、部门职能分工及归口管理原则编制。
(一)职能部门统筹编制学校项目支出预算:
学科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本科专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由教务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学校信息网络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由信息技术中心牵头编制。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大型修缮等专项维修项目支出预算由后勤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固定资产及实验室设备更新购置预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由学院办公室牵头编制。
用于学生资助、奖励及活动的专项支出,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其他未归口管理的项目预算,由项目承建(办)部门编制,报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安排。
(二)项目承建(办)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部门承建(办)项目预算明细,准确反映项目建设所需设备物品名称(品目)、技术参数及要求、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需求时间等明细内容,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三)计划财务部门应会同项目预算牵头部门做好项目审核、论证、遴选、立项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和行业规划的项目,本着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后纳入项目库,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实行滚动管理。
学科建设项目、专业建设等质量工程项目、校园信息网络建设项目、单价超过10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先组织专家评审、后纳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备费按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预算应遵循管理科学、程序规范、操作简便的原则,与资金预算一并编制。资产管理部门应参考固定资产存量情况,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训练需要,以及行政部门固定资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会同计划财务部门制定部门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控制数,建立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资产管理部门应合理设置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健全教学设施设备等资源配置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采购品目、技术参数及要求、参考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需求时间等具体内容,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
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执行中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六条 上年结转资金预算编制。财政拨款补助结转预算,由计划财务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结转数编制;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按学校批准结转数编制。
第二十七条 各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及预算控制数由计划财务部门制定,项目定额标准及预算控制数,应征求归口管理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八条 当年收入不抵当年支出预算,需动用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弥补时,由计划财务部门提出弥补方案,并制定年度预算平衡方案,按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后纳入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各预算申报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确保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浪费;计划财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与各部门、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做好重大项目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评审工作,确保学校预算草案切实可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和预算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校内各部门年度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具体时间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一上阶段”。计划财务部门会同职能部门开展预算需求调研,制定校级年度预算绩效目标;部门上报资金需求计划、提供新增预算依据及可行性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向计划财务部门上报项目建设计划、项目绩效目标、项目补助标准、资金预算需求及项目预算分解落实建议方案。
第三十二条 “一下阶段”。计划财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预算编制方案、基本支出定额补助标准、预算控制建议数,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下达预算编制通知及预算控制数。同时,归口管理部门将项目绩效目标、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建部门和项目单位。
学校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不足,需要新增的,应说明理由,并按以下程序报批:新增预算控制数在30万元以内的,由计划财务部门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超过30万元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超过50万元的,报党委常委会审议。未经审议通过,不得纳入预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 “二上阶段”。院内各部门在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目标责任,编制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支出明细、部门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完成重大项目评审等工作,送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汇总。
(一)计划财务部门会同职能部门对部门申报预算进行初审,提出修改建议,并将初审通过的预算汇总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查。
(二)计划财务部门将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预算草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等待批复。
第三十四条 “二下阶段”。计划财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预算进行优化完善,分别送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年初预算下达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预算之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确保预算的约束力。预算执行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减收或增支。
第三十六条 学校预算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上级主管部门未批复学校预算之前,可以安排以下支出,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一)经批准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人员经费支出、运转类基本支出,以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预拨的项目支出。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
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已经预拨的经费进行清算,按工作进度下达部门预算指标。
第三十八条 院内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围绕年度绩效目标开支,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 院内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学校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逐步开展预算绩效考核,按照绩效优先原则考核结果合理运用到下一年度预算分配之中,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分配机制。
第四十条 计划财务部门应加强预算执行过程控制,定期对学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预算绩效差的项目、无法实现支出的项目予以追减。
第四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进入事业基金管理,并按规定提取专用基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二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未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调整。
预算执行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学校预算时,由部门报计划财务部门初审,计划财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具体方案,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报批。
第四十三条 在不影响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我校预算的前提下,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办理校内预算调整:
(一)已纳入年初收入计划的外来经费预算,资金到账后需下达经费指标的。
(二)同一经济科目支出大类中,需调剂安排明细支出内容的。
(三)上级主管部门拨入专项经费,需安排使用的。
(四)相同经济科目类别中的政府采购需要调剂采购明细的。
(五)因工作计划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变动等原因,需调整部门之间预算指标的。
上述情况由资金使用部门提交预算调整书面报告,填写“预算调整申请单”,明确调整项目、金额、支出方向,说明调整理由或依据,送计划财务部门审核;预算调整金额超过10万元的,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超过30万元的,报院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年初预算中的政府采购明细调整截止时间为5月底前,其他资金预算调整截止时间为6月底前。
第四十四条 年初预算需进行二次分配的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校内预算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分配计划,送计划财务部门审核;计划财务部门最迟于6月底前办理完毕。
逾期未分配的,由计划财务部门代表学校收回预算指标,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再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动用预备费解决时,由计划财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动用金额在30万元以内,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动用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由院长审批;动用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报党委常委会集体审议。
预备费只能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年初预算难以预见的开支,如工资政策调整需增加人员支出,物价上涨需调整水电气费支出,国家政策调整需增加教学专项支出等。
第四十六条 预算中期评估、预算绩效考评结束后,按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追加或追减预算指标的,由计划财务部门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四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门应在收到预算调整批准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预算指标调整相关工作。未经批准或按规定不予调整的,应及时反馈给申请部门。
第七章 决算
第四十八条 决算由计划财务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
当年收入不抵支出,需要动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的,由计划财务部门在年初预算批准额度内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并纳入决算。超过年初预算批准额度的,应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十九条 决算草案应与预算相对应,符合《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和学校管理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并按规定对学校收支情况、重大项目预算绩效、动用预备费和事业基金情况、专用基金变动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院长办公会对预算编制工作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门按月向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提交预算执行月报及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学校年度决算草案、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实施民主监督,计划财务部门每年应在教代会上报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决算草案和当年预算草案,并听取意见。
第五十四条 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按《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校工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